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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做为商业贷款的抵押品是可抵扣税的支出吗? –深度分析 EMJO HOLDINGS LTD vs the Queen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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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2018 TCC 97

上诉方:                        EMJO HOLDINGS LTD.

答辩方:                        加拿大税务机关

听证时间:                    2018年5月18日

听证地点:                    里贾纳,萨斯喀彻温省

法官:                           Guy R.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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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和分析:

这个案例的主题是,当人寿保险已做为商业贷款抵押品,Emjo Holdings Ltd公司是否可以抵扣2013至2015年税务年度间产生的约2万5千加元的该人寿保险费用。该公司因为加拿大税务机关不允许这人寿保险费用抵扣应税收入而上诉至加拿大税务法庭。

 

此案例中涉及了两笔贷款和两笔人寿保险(皆为Universal Life)。这两笔人寿保险各是按这两笔贷款的条件所购买。根据加拿大税务法庭的记录,通过检查证据,法官了解到的事实如下:

  1. 在2002年,该公司从一家私人贷款中心获得了55万加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期限为由十年来偿还。此中心要求该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是该中心。于2013年2月初,此贷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但此后, 该公司仍然保持这份保险并继续支付保险费用;

 

  1. 同样在2002年,该公司从一个省政府项目中获得了另一笔贷款– 以240万加元信用额度供该公司按需要随借随还。此项目同样要求该公司购买了另一份人寿保险,并将此保险的收益人指定为省政府。于2012年底此贷款额有大约42万加元,并在随后的一年内全部被还清。该公司没有在2013-2015年间用该信用额度中再度借款;却仍然在支付这第二笔人寿保险的费用。

 

了解到这些事实后,该上诉最终被法管驳回, 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 该公司从私人贷款中心获得的第一笔贷款在2013年2月已经全部偿还清。因为其贷款在2013年2月底前还清,所以相对应的人寿保险费用不可以在以后的税务年度里作为可抵扣的费用。
  2. 第二个原因与上面情况类似,因为该公司从省政府项目中获得的第二笔贷款在2013年初已还清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公司在2013至2015年从省政府项目提供的信用额度中有其它行为,所以该公司在2012年之后也不可抵扣由此人寿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3. 即使2013年至2015年税务年度间有可抵扣的第一笔人寿保险的费用,其金额也没有按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那么多;而需要根据其匹配贷款的余额调低。

 

总结分析:根据加拿大收入所得税法,可抵扣的人寿保险费应该与其作为抵押品的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相匹配。此案例中,法官驳回了上诉方的要求的主要理由就是该公司想抵扣的人寿保险费用的产生时期与其相对应的贷款发生时期不匹配。两笔贷款皆在公司的2013年税务年度初已偿还清,也标志着之后的保险费不可以被记为该公司可抵扣支出。另外,由于该案例中的人寿保险是作为该公司贷款的抵押品,根据加拿大收入所得税法,其可抵扣的人寿保险费用是有专门的计算方式– 据贷款余额,受保额,保费等计算所得。

 

此案例所述分析仅供参考。税法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个体,而个体差异决定了税法的实用性。如此案例所述,持有期限的细节决定了一笔看上去可抵扣的费用被税务机关和税务法庭认定为不可抵扣。因为每个纳税个体情况不一样,上述案例也只是众多种情况中的一种,所以该案例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具体税务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编译:李新宇    校正、审稿:刘嵘

德明会计师事务所 :613-49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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