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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上说刑法的罗翔老师,太上头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为你写一个故事”(ID:raistlin2017)

大家先大概浏览一下这个视频:

如果你最近逛B站,大概率已经看到过这个男人。他在B站的昵称是“罗翔说刑法”,虽然这个名字透着一股淡淡的年代沧桑感,但叫他一声“B站顶流”也不为过。罗翔老师的视频,只要点开一个,就会边笑边看,边看边笑,看完了还想看,根本停不下来。然后等回过神来,发现自己已经看了几十分钟刑法课了……这种看法,用满屏的弹幕来说,叫做:“上头了!”

罗翔其实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一直是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而上面那些视频,则是他做的一系列培训课程的一部分——因为风趣活泼,被大量UP主剪辑、搬运,逐渐在B站上形成了一股“学法律,看罗翔,我有知识我自豪”的氛围。因为罗翔老师在讲刑法课的时候,热爱用“张三”这个名字举例,基本什么奇葩的犯罪,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张三都干过,所以“张三”现在在B站被称为“法外狂徒张三”。甚至有UP主,为此注册了一个ID:

在这样的氛围下,罗翔老师3月9号入驻B站,投稿第一个视频,到3月14日,短短五天时间,仅仅投稿三个视频。但他的粉丝已经达到了惊人的158万,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飞涨。

但笔者今天想说的不止于此,罗翔老师作为我国知名政法大学教授,所上的课也绝不仅仅只有“有趣”而已。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后,其实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间有不少地方涉及“法理”和“人性”的讨论也发人深思。试举几例:

1、我们为什么要给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辩护?

这是很多人愤怒的。有疑似“罪大恶极”的人走上法庭,任何为那位“犯罪嫌疑人”开脱的律师,都会遭到网友的质疑甚至谩骂。罗老师在说这个问题的时候,上一秒还在用“塑料播音腔”讲话,下一秒就战术变声:“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确实,这是很多普通人对为“坏人”而辩护的律师的第一反应。

但下一秒,罗老师提了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你说自己是清白的,如果没有人相信你怎么办?你是被冤枉的,但舆论不相信你怎么办?

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什么呢?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样的说法不严谨。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那些罪犯是不需要辩护律师的,这可以称作民意。没错,民意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这就是法。

2、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提到这个概念辨析,罗翔老师举了一个最经典的案例【粪坑案】。说在上世纪80年代,一个妇女干部,冬天的时候骑着车,碰到歹徒要强暴她。这位妇女发现自己完全没有办法反抗,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歹徒觉得有理就答应了,两个人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女干部劝说歹徒脱衣服。

就在歹徒脱衣服双眼被蒙住的瞬间,妇女眼疾手快,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妇女踩一脚,歹徒第二次往上爬,妇女又踩一脚,第三次往上爬的时候,妇女又踩一脚,这次歹徒彻底掉进了粪坑死亡。这种情况下,该名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人还给细分了一下,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这里就要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判定一个案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时,要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所谓的事前一般人标准,就是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事后理性人标准,就是事后诸葛亮,用所谓“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所以罗老师反问我们: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这就是一般人。

一些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官,会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会过于苛求防卫人保持冷静和理性。比如之前的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但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在于,一部分民众以及涞源县公安局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将小姑娘的父母羁押在看守所。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是事后理性人的态度,忽略王某拿着凶器闯入民宅全家丧命的可能,要求防卫人理性对待行凶者。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不论是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怜悯还是评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好在,这个案子最后改判,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幸中的万幸。

3、为什么我们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酷刑?

这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有点像,但讨论的方面不一样。我们经常会在各种强奸案,尤其是强奸幼女案中,看到这样的评论:

确实,笔者也对那些强奸犯性侵者也恨得咬牙切齿,尤其是看到他们作案的种种细节时,这种感觉更甚。但罗老师在讲这个问题时,引用了康德的一句话:“人只能是目的,人不是工具”。

为什么要惩罚一个人,因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来惩罚他?要把他当作人来惩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如果那些性犯罪者真的被物理阉割了,那么我们就没有把他们当做人,而是当成了一个随意拆卸的物件。所以,再往下延伸我们会明白——我们惩罚犯罪分子,也要把他当作人来尊重。死刑,就是对理性犯罪人的尊重。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

还有一个,是说为什么不能随随便便给绑架案、拐卖案、强奸案一律判死刑,而要根据犯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因为那样,刑罚就没有梯度了,只会“逼”人做最穷凶极恶的事情。比如,如果犯强奸罪的罪犯一律判处死刑,那强奸犯或许会在作案时毫不犹豫地杀死受害人。因为反正被抓到了都是死刑,这样他们反而不太容易暴露。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强奸的量刑,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没有人在强奸的时候,会想到自己马上要做三年牢的,他们99%的人,想的是自己绝不会被抓住。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无论是给罪犯施以酷刑,还是强奸犯一律死刑的提议,都是不够理智的。因为这不一定会降低人去强奸的概率,却会大大增加强奸案受害者的死亡率。

4、“‘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评论:

“‘小三’还要精神损失费,还要不要脸了?”

如果你告诉他,这个人是“小三”,但是她怀孕了,他可能会更义愤填膺:

“怀孕了又怎么样,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孩子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帮凶’!”

那么,“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

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讨论。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子非常多,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基础依然索要损失费,这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自己存在这种权利基础,那就属于假想的权利行使(假想正当化),比如“小三”以怀孕为由向男方主张赔偿,这在道德上可以认可或容忍,值得宽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这些说法可能很多人依然不能理解,因为这样的判罚超过了部分民众的价值观。

但这就是法。

所以,罗老师说:“法律要尊重民众的情感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罗翔老师在B站的“爆红”,或许是一件好事。因为我们大多数人看似懂法,但经常是法律事件一到自己头上就可能会发懵,法律一旦和自己的想法相悖就忘了什么是法。每逢公共事件,网络上出现的“别审判了直接死刑吧”、“这种人渣也有律师辩护?”、“这就是民意!”、“这也犯法啊?”等种种言论可见一斑。然而,法律又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在我们日常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公民,都应该了解法律,至少应该了解刑法。而这种“说相声”的普法方式,实际上就在拉近人们和法律之间的距离,这是一种启蒙。一束光。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识的光芒,能照亮更多角落,那么,包括罗翔老师在内的所有普法者做的这一切就都是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B站发布第一个视频时,引用牛顿的那句话一样——“也许我只是一个在海滩拾贝的拾贝者,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让同学们看到海边那些贝壳的美丽,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贝壳,而是希望同学们能看到贝壳后面的大海是那么广袤和美丽。”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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