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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出轨对象做间谍17年,还拉丈夫入伙

黄某是一个潜藏了长达17年的间谍,被抓获前,她是云南省某省直机关工程师。

2002年,黄某赴境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认识了一名看似风度翩翩、温文尔雅的男子。尽管黄某当时已经成家,但她还是和该男子有了不正当关系。交往中,对方顺势提出了一些请求。“他说是从事信息咨询工作的,如果有信息资讯提供给他,他可以付一定的报酬。”黄某表示。

在境外男子拉拢下,黄某利用回国探亲的机会收集了一些国内涉密文件并提供给对方。在交往中,该男子获悉黄某的丈夫当时在云南某县挂职副县长后,对方又乘机向黄某提出请她的丈夫李某某也帮忙搜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

在17年时间内,黄某、李某某按照境外上线的要求,分别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私自带回家中。李某某负责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而黄某则负责将照片伪装加密,拷入优盘,伺机出境,与境外间谍人员进行秘密交接。

2019年4月,黄某、李某某夫妇被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间谍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不难发现,境外间谍机关的主要目标是党政机关、军队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情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手段层出不穷,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甚至控制胁迫都是他们常用的手法,而那些性格软弱、贪图奢靡享乐的人群往往经受不住诱惑,沦为被控制的对象。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个亮点是对间谍行为作了进一步充实和细化。新反间谍法共6章71条,在第一章总则中就规定了间谍行为的6种类型,明确不同类型间谍行为的主体、行为和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

第一类是指直接攻击、窃取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或破坏安全秩序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第二类是通过收买等手段,让保密单位的成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投靠。

新反间谍法规定的第二类间谍行为中,在旧法“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基础上,新增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将主动积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写入法条。

根据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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